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研究室主任黄海华介绍,11月4日,能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拟增加规定实行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明确能源供应企业不得违法收取费用,并增加相关法律责任。 2024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能源法草案展开二次审议。会后,该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83人提出的172条意见,另收到来信7封。社会公众对能源标准体系、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四川雅安基层立法联系点专门召开座谈会,组织群众就能源法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山东黄岛基层立法联系点在中国石油大学组织师生开展专题研讨,提出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修改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也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与能源法草案修改相关工作。其中,代表工作委员会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共收到20位代表提出的52条意见建议。李世亮代表、王政涛代表积极参加能源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提出意见建议;吉兰芳代表建议,增加规定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气价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完善。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增加规定能源用户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增加规定国家积极推广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加规定国家通过实行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能源供应企业的义务,明确不得违法收取费用,并增加相关法律责任;增加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跨省能源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完善能源主管部门处理能源争议的协调机制。 能源法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可再生能源优先,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对此,黄海华介绍说,主要体现在如下规定:优化能源结构,明确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对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明确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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