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研究室主任黄海华介绍,11月4日,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拟加强整体保护与活态传承,防止过度开发。 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展开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明确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防止过度开发;明确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在征集、购买文物时,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增加规定,禁止出境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当前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古村镇旅游等蓬勃发展,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如何协调好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黄海华介绍说,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明确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明确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明确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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